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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年报信息公开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24 06:55:03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提高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公开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公开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公开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有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开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公开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部门(子公司)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有关的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做出专门的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公开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做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公开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公开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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