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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20 08:21:13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质量,

  切实维护出资人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续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依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授权稽核审计部承担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落实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审计委员会授权起草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完成信息公开披露及向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等工作;

  (四)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的归档、保管、调阅及备查等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各业务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及审计业务约定书要求,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限制、干扰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调阅、获取审计必需的数据资料,不得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客观发表审计意见。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由有限责任制转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延续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四)拥有非常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再次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上的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对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拥有非常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

  (七)符合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经营年限、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2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在5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25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三)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在 1000亿元以上的,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30人,近3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相关经验;

  (四)已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格审核检查时应予以禁入:

  (一)近3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

  (三)近3年内负责审计的金融企业存在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财务造假行为、金融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已发现但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履行关注、识别、评价等审计程序,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向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省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五)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的;

  (六)证监会、交易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确其不适合承担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至少在起聘时间前三个月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邀请三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文件中须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工作量、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合理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信息,包括公司的组织架构、所处行业、业务类型、地域分布、财务信息(如资产规模及结构、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其他相关财务指标)等。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应予以记录并保存。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参照《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计具体评标标准及权重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投标邀请书中的规定进行投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未按相关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迟报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投标书中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承诺和陈述: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金融企业业务复杂性的能力,近3年内负责审计金融企业名单;

  (六)项目小组人员构成、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简介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项目小组成员近3年受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情况;

  (八)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费用预算中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明细项目应分别列示);

  (九)未经公司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信息在审计团队以外流传,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保密措施,根据法律和法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以及本办法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股东单位提供信息或披露信息的除外;

  (十)可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管理建议书、研究成果分享、财会制度和公司治理培训等;

  第十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要素评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外部专家和公司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熟悉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业务的外部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 1/3。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为评标委员会现场述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认真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根据名次向审计委员会推荐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为避免在审计招标过程中低价竞争、恶意压标,影响金融审计质量,对于明显(50%及以上)低于市场正常报价、平均报价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评标和计算平均报价时予以剔除。

  第二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 稽核审计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以便于事后备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确定至少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初步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再提请股东大会审定,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中另行确定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重新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均未获通过,应重新启动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程序。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稽核审计部应在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后向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在上述年限内可以不再招标,按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续聘。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我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主管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实际承担我公司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继续参与我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标有效期内,存在以下违法违约情况的,公司有权终止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稽核审计部应当向计划财务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年度报告披露时,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或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或者中标有效期满,会计师事务所辞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聘用年限规定条件的,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程序。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一般应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当准确恰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适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已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起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时,按照相对独立原则,一般不再聘用其承担公司的咨询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股东大会、省级财政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公司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应当对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定期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论及意见不准确或审计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股东大会可要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第四十一条 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公司拟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或拟延长聘用年限的,应在决定聘用(或延长聘用)后 15个工作日内,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结果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并与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延长聘用协议签订且生效后,将有关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抄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除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的情况外,在中标有效期满前,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应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主要原因,公司对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等情况的基本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审计结论的研究运用,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计划财务部应对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经董事会审议后并报省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且应在向公众披露报告的显要位置作出明确提示。

  第四十四条 在选聘时,稽核审计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招标文件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与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应同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方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信息安全责任,以及应遵守的国家安全保密等法律和法规,应明确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收集的公司相关信息仅用于对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除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股东单位提供审计报告、审计相关信息以及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外,未经有关监管部

  门和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在审计团队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外流传;

  (二)在境内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信息应存放在境内,不得由审计团队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外的人员以任何形式进行调阅;

  (三)不得对审计过程中从公司获取的涉密敏感信息通过任何媒介、途径进行复制、保存或者未经必要处理直接抄录,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手段传输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陕信发〔2021〕126号)同时废止。

  注:评标委员会可依据公司特点及业务需求对评标表中及其权重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在参考权重标准的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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