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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鑫: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3-12-29 11:18:11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管、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工程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 检查凭证、账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有关的资料的保存时间。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