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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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环:中再资环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2-23 17:56:06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发展目标实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是公司内设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办法,对公司及所属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内部控制活动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部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审计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纳入公司预算,由公司充分保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职能和审计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与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会议纪要、预决算、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财务报表、报告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管理层报告,经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有效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纠正或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捍卫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合规、合法运营环境、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所属企业内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审计部指导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部署和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报公司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项目,在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前,审计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审计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项目前,按照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任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必要时通报其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前,应当组织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通过访谈、个别询问、内控测试等方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材料。审计取证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字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组对审计项目获取的资料,均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汇总审计发现问题底稿的基础上,编写《审计事项取证单》,《审计事项取证单》经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复核后,发送给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在收到《审计事项取证单》20日内,盖章或签字确认取证内容,并反馈给审计组。

  审计组对审计取证资料经整理分析后,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就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一并向审计部汇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2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意见难以统一的,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最终意见等一并报送审计部。

  审计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报告审议稿,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相应的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议稿报公司高管会议审议,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经公司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审计部正式印发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十一)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审计决定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领导干部(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执行并参照执行国家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组需要查询和索取资料要及时给予答复和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毁损财务会计资料,且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审计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并抄送公司相关部门。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要加强与公司纪检监察、财务、法务、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性质严重,需要提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的事项,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书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各类审计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视情况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所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开展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责令其改正: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一)未按有关法律和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报公司党总支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