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3-11-12 09:51:51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现将新修订的《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内部审计,提升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内审机构建设,明确职责权限,进一步健全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机制,构建集中统一、全方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管理体系,充分的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和完善治理中的作用,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审计监督提供服务保障。

  (二)根本原则。内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坚持应发现尽发现、应审计尽审计、应协同尽协同、应整改尽整改、应完善尽完善。

  (三)适合使用的范围。内审工作是指单位内审机构或履行内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按照职责对资金、资源、资产和相关干部员工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建议和整改,并开展内审业务指导和监督活动。

  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的内审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下列单位理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内审工作:一是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教育、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审工作。二是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国有企业和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按照规定设立总审计师,进一步健全与内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审计监督相适应的内审工作体系。总审计师由工作作风实、专业能力强、综合素养高的优秀人员担任。地方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三是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园区)。

  其他规模较小的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开展内审工作。内审工作力量不足的,可视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

  相关单位应严格选用标准,配备必要人员。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相关知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相关单位理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大数据审计、信息系统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培训,不断的提高专业能力,强化职业操守。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可以从事可能会影响履职的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应加强本区域内审工作领导,将内审工作纳入法治政府等考评体系;镇(街)应健全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内审工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内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按照“应审尽审、凡审必严”要求,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定期研究、监督检查和及时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确保内审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内审机构牵头制定工作制度,监督指导下属单位开展工作;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干部员工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做审计;向单位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线索等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查出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统筹运用审计成果,加强与单位纪检组织协调配合;加强与审计机关协作,做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推进。

  内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战略决策、发展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等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相关的会议;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审规章制度的建议;检查有关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就审计事项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内审机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并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批准,予以暂时封存,并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意见,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相关单位理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内审工作。内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也可以依据回避原则,申请内审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内审机构依据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计划并确定审计项目,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重点、进度和要求,审计组人员不可以少于2名。内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对象应当支持和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履职,根据相关要求提供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资料,并对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加强大数据分析和数据成果研究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单位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内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将审计报告与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审机构复核,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最终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

  被审计单位理应当向内审机构提供审计问题整改方案、并及时汇报整改工作情况,内审机构应当及时检查和核实。相关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内审工作争议解决机制,对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提出的异议,及时作出处理。

  相关单位理应当建立内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谨慎保管内审工作的有关的资料、整改资料及大数据分析资料,规范档案管理。相关单位理应当将内审工作规划、报告、总结,以及整改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及时报送本级审计机关备案。

  除涉密事项外,相关单位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内审工作服务。在购买内审服务时,相关单位要明白准确地提出审计目标与要求,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审核,加强指导检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谨慎保管审计档案,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内审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完成审计后,应及时汇总整理、并提交档案资料。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内审报告进行核查。

  相关单位对内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系统内单位内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内审机构报告。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发现的问题,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理应当对问题及时进行分类整改,在审计过程中或短期内能够实现整改的,应当立行立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计划,分阶段完成整改;涉及制度层面的,应当及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机构。内审整改实行挂号销号,并根据数字化要求,推动审计整改智能化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审计机关对相关单位做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内审结果。对内审查出并已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内审查出的问题未整改落实到位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相关单位在一些范围内通报内审结果和整改情况,加强对内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措施。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及审计机关对内审工作的监督评价,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阻碍内审工作;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纠正内审发现的问题,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审人员或举报人等情形的,由相关单位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内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内审;隐瞒发现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利用职权牟取私利;违反回避规定;未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或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形的,由相关单位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切实履行职责。审计机关负责制定工作制度、年度计划,部署落实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开展,组织业务培训、案例评审、项目建议发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内审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完善内审工作监督和审计整改工作考评指标体系。

  加强监督指导。审计机关应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完整内审制度,按照审计发现的问题实施清单化整改,指导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在计划、项目、组织、资源和成果等方面协同。坚持日常监督、审计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加强对相关单位内审工作的监督评价,重点检查内审制度执行、上级重大决策执行和其他重点项目审计、委托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审计察觉缺陷整改等情况。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7日发布的《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政府令〔2010〕97号)和2014年3月21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逐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