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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南智能:《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4-10 15:45:0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机构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出详细的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努力配合,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