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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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凯新材: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3-10-03 12:07:07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管、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机构或人员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为独立部门,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审计部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接受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按规定定期(定期分为30年、10年)或永久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管理部门归档。

  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在大额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四)是否存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适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七)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由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

  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九)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公司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查处、举一反三,达到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改进工作的行为。

  公司对上级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的整改行为,简称外部审计整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外部审计资料,下达内部审计整改通知,将其纳入内部整改工作。

  第三十八九条 公司本级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是审计整改管理工作的实施或督导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分管业务领域负责组织、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对被审计单位整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二)负责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分管业务领域内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整改工作全面负责。被审计单位主要责任为:

  (三)负责向上级审计门和专业对口职能部门汇报整改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审计整改中的重大事项;

  (五)被审计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内审机构负责协助单位领导督促落实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三)专项整改,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公司分管业务领域单位(含子公司)的管理要求实施整改。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将整改事项建档编号并录入审计问题整改台账。

  (一)对于涉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审计问题的跟踪落实。

  1.审计部门根据正式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相关要求,沟通确认无误后,由审计部门起草发起整改确认流程。

  2.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后,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送整改方案,方案内容有审计问题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整改时间、责任人等内容。

  3.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组织审计整改推进会。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汇报。

  4.审计部门需逐项确认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材料,对于不能提供整改落实材料,或者整改材料对整改落实情况表述不清、资料不全、难以证实已经完成整改等情况的,审计部门督促其补充报送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及完成时点等内容,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

  5.对于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整改的审计问题,由被审计单位向公司审计部门进行专题汇报;整改计划调整后仍不能按计划完成整改的,将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领导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

  (二)旨在分析影响公司年度工作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提示被审计单位防范风险发生事项的跟踪落实。

  审计部门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个人经济问题的事项,按程序将问题线索转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根据审计问题线索做进一步认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各类审计项目时,应将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相关单位的审计内容之一,进一步督促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3.整改中是指整改责任单位已经按照整改意见或管理建议制定或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正在整改落实中;或因涉及履行审批程序等因素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难以整改到位,需延长期限落实整改。

  4.未整改是指整改责任单位未按照整改意见或管理建议采取相应整改落实措施。

  2.整改完成的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转审计部门,作为实施销号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各单位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及配合开展审计工作情况纳入公司对被审计单位和整改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内部审计部门,配置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并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乐新董字〔2022〕20号)《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乐新审字〔2021〕4号)《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细则》(乐新审字〔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