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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睿普法小课堂第四期——“政府审计”的那些事儿(一)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11 01:34:10

  为了使工程结算与行政审计结论保持一致,不少地方性法律和法规曾经明确规定,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中,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但对政府审计的滥用对市场环境产生了许多不良影响。所以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的权限,应当予以纠正。”此外,全国人工委还要求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

  由此可见,通过立法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或者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均属于限制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越权行为。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自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则应当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实践中,发包人以审计还没完成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的情况比比皆是,针对久审不决,部分地方法院出台了指导意见,明确能够最终靠司法鉴定方式来确定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当我们与业主方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时,业主方只要出现了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结论或是明确说没有办法进行审核、审计的情形,那我们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引入较为客观的第三方进行检验确定审核,从而推动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当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但是承包方认为审计出现了错误、不线年全国民事审判纪要》第49条的规定,只要我们也可以举证证明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具有不真实、不客观情形,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纠正审计意见的缺陷,如果通过上述方法还不能解决的,我们还能申请司法鉴定,引入第三方对工程建设价格进行检验确定,全方位维护我们总承包商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