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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打卡】2022年注会预习打卡《审计》第二十三章(1)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08 16:11:06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审计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之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

  (2)法律和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包括债券在法律和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是在法律和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3)法律和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如某些大型非上市金融企业。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被审计客户的母公司】

  (2)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无论该实体对于被审计单位是否重要;【被审计客户的子公司】

  (3)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被审计客户的投资方】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重要;【被审计客户为投资方】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被审计客户的姐妹实体】

  注册会计师应该依据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联合体共享的专业资源是否重要,如果重要则视为网络事务所,否则不视为网络事务所。在以下情形中,共享的资源被视为不重要:

  以下列举了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产生很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这一些状况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小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小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3)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除非满足相关豁免条件)

  (4)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除非满足相关豁免条件)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小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与审计客户在同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除非满足相关豁免条件)

  (6)以上 5 条中涉及的所有人员,不得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除非满足相关豁免条件)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小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员工或其主要近亲属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公司合并或类似情况,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应采取对应防范措施。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小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如果审计项目小组成员的其他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5)如果审计项目小组成员知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技术人员及两者的主要近亲属、与审计项目小组成员存在密切私人关系的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也可能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 适用于审计项目小组成员及其主要近亲属的与贷款和担保有关的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小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具体情形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中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之间有家庭或私人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