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四维图新:《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10 18:38: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境内外直属各办事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审计部经理1名。审计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经理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或授权批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

  (一) 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三)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五)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

  (六)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5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审计部经理应在每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述职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册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