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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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力奇: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9月)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17 18:38:4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安徽佳力奇先进复合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成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相关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保密,除依法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汇报公开外,不得泄漏。

  第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专门事项做专项审计。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全方位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有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

  (四)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六)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八)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规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着重关注下列内容: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不是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及时进行事后审计,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日常交易事项可以在必要时进行抽查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及时进行事后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不是良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及时进行事后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不是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不是真的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不是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部署和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以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必须积极准备内部审计通知书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全面的提供给审计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信息清单等,交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详细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格式规范、记录清晰。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决定:对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六)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内容和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裁决处理。

  (七)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造成漏审、错定等,应进行复审,重新做出决定和结论。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属单位及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过”“多于”“低于”均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