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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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3-09-27 09:32: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十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公司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确认函、往来重要文件等;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内审部门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责令改正。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于审计中发现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追究责任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拖延、推诿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内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被审计部门与个人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其接受改正,情形严重的可报告公司管理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等必要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如适用),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进出动及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审计时应当根据国家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五)进出口业务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有效,业务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防范控制。

  如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对海关要求的改正或者规范改进等事项,由负责关务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避免损害公司声誉、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此给公司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打击报复、污蔑陷害审计人员的行为应从重处分,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