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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内部审计制度(202408)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02 15:23:0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人员配备,审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财务部门职务。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备拥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联的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联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 对因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备拥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全方位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备拥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营销售卖、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十)办理公司董事会、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一)公司广泛征集资金使用、做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重大投资、财务管理与报告活动、关联交易、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募集资金、研发项目、信息公开披露、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规划。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工作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三个阶段的审计工作一定要遵守的标准。审计准备阶段, 作好审计立项工作、组成审计组、发送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阶段,进驻并听取介绍、取得被审资料、进行现场审计、编制汇总审计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终结阶段,征求被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下达处理决定、复审(出现异议时)、跟踪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所有审计项目都要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立项,未经立项不得进行审计。审计立项应编制“审计立项表”,内容包括: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负责人签发,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 l 一 2 天内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说明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听取被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关人员介绍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组可以每时每刻收集有关联的资料,并办理接受、归还手续。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分头审查凭证、账表、查询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对审计事项可采取审阅、询问、核对、盘点、抽查、详查等方法。

  审计证明材料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依照有关法规收集、记录、计算和查定的材料,是审计项目真实情况的客观证明。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必须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详细的记录,准确的核算有关数据,写明有关问题的内容、资料来源、提出纠正处理解决的建议或要求进一步查证的意见。

  审计人员依据取得的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判断证据是否齐备,问题是不是查清。依据分析的结果对各个审计要点提出审计结论,做出综合评价。

  审计底稿必须附有足够的、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明材料。审计部负责人对各种审计证明材料来审查后对项目做综合评价。

  (一) 引言。包括进行审计的依据,审计的范围、重点,审计方式,审计组成员,审计时间等;

  (二)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的权利利益情况;

  被审计单位理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填写《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超过五日末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组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并进一步核实。

  审计组工作结束后应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及全部审计材料交审计部负责人审核,然后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要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出前应与有关部门沟通。

  《审计报告》 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经过公司董事长批准签发后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报告后10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复审的应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复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结果的回单向审计部报送。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该依据审计出具的评价报告及有关的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三十四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工作底稿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依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照法律来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相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