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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雅仕: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02 15:23:3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即对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促进目标的实现。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和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风险,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五)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设置方案为:公司设置审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依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少数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相关知识、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相对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一定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和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二)公司向子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有关员工;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和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情况,包括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联的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二)公司向子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有关员工:

  第十六条 负责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是对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审计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计划,并报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机构应根据计划的执行结果或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审计计划并报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日常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等相关环节做全面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内审人员应按操作规范要求开展各项审计工作。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范,参照国家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和审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工作规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实现审计电算化,根据自身的需求,开发并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需要的审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

  (一)组织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审计人员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使其审计监督权;

  (二)负责拟定审计计划和审计范围,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有序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五)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对财务、经营管理情况做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六)负责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做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公司党委、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有权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管、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导致非常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准确的通过工作需要,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内部审计机构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做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公司制度流程、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一)内部会计报表审计。对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部会计报表进行全方位检查。审计范围有与内部会计报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其它资料。审计目的是为提示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允性;

  (四)规章、制度、内部流程审计。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单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实、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

  (五)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内控制度审计是审计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况,提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内控制度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审计专案调查。审计专案调查是审计机构发挥专业特点,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为目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公司决策层参考的专项审计;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相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通过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电算化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对财务报告、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的资料的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一)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公司党委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

  (二)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详细情况,拟订具体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报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前,需与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人员充分沟通,确定本次审计项目的目标、范围、着重关注的问题,审计的难、重点等事项;

  (四)根据沟通情况,制订本次审计具体的工作规划,包括对审计重点的审计方案,常规审计的审计方法,审计进度安排,以及其他为达到审计目标所采用的方法等。具体的审计计划,需审核后实施;

  (五)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传真通知或者直接进点,直接进点应报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同意;

  (六)按计划实施审计,编制统一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做测试。

  内部审计人能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实质性测试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如实施过程中,真实的情况与审计前了解的情况有较大差异,经评估后,可以变更审计计划。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外审结束前,需与被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充分的沟通;

  (八)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征求被审计机构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九)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征求意见完毕后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

  (十)经审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及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要求就审计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

  (十一)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十日之内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材料二十日之内做出复审意见。如无异议,提出对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据初审情况,安排对某些审计项目的后续跟踪或复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一定效果实施;

  (十三)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认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记录,凭证及其他审计资料,并及时完整地建立审计档案;

  (十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制止;

  (十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做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

  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时,经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借助其他部门或外部力量协助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审计情况、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不是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于审计机构做出的书面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先做出书面的整改计划并报审计机构,在整改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审计机构。必要时审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做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公司党委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依照国家《档案法》,并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五)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第四十一条 对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审计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和意见,并上报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对已经因此造成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其自行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相关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导致非常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