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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来源:bob体彩官网    发布时间:2024-03-23 14:28: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业务收入、2023年上市公司(含A、B股)审计收费总额尚未审计结束,故仍然按照审计机构提供的2022年业务数据来进行披露。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会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具体审计费用将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由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审计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务、内部控制审计的专业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满足为企业来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资格要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连续多年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审计工作。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都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8号),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800万股,每股人民币10.80元,共计募集资金105,84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6,150.40万元后(实际不含税承销和保荐费用6,350.40万元,前期已预付不含税保荐费用2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为99,689.60万元,已由联席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汇入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公开披露等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增值税)3,870.77万元以及前期预付的承销和保荐费用200.00万元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5,618.83万元。

  2022年2月1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1号),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2023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12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项目“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徽县郭家沟铅锌矿绿色矿山提升改造项目”拟变更金额23,000.00万元,“甘肃省徽县郭家沟铅锌矿矿区生产勘探”拟变更金额17,000.00万元,合计40,000.00万元变更至新项目“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洛矿区铅锌矿(300万吨/年)选矿工程”,针对募集资金变更事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徽县江洛镇谢家沟铅锌浮选厂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徽县明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结余募集资金余额为53,636.96万元,实际结余23,636.96万元,差异3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截止2024年3月11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资金的有效期未超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期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5亿元,仅限于和主要营业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等交易,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五、本次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还有是不是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通过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因此,我们都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现将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经总经理乔志钢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王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地质勘查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王锋,男,1968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白银矿产勘查院。

  王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其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铭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徽县奥亚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嘉恒百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海南盛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自然人李雄先生。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能够最终靠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持股凭证;

  (4)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理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5)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持以上证件资料原件(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可以复印件加盖公章)直接到公司办理出席登记,也可以信函、邮件或者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信函或传真方式来进行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在参会时将上述证件原件务必交会务人员并经律师确认。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但应持上述证件资料原件经律师确认参会资格后出席股东大会。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此回执须于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09:00-11:30、14:00-16:30)以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至本公司证券法务部方为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徽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按照法律和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真实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